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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經四月五日第12/75號省令給予“同利銀號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兌換店業務的許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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