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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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及(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及轉運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所載的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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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序號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七修訂版)
1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酯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木器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 3208.10.11
2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酯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630克/公升 3208.10.12
3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酯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 3208.10.13
4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酯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50克/公升 3208.10.14
5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酯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8.10.15
6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酯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00克/公升 3208.10.16
7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酯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0克/公升 3208.10.17
8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木器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 3208.20.11
9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630克/公升 3208.20.12
10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 3208.20.13
11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50克/公升 3208.20.14
12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8.20.15
13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00克/公升 3208.20.16
14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0克/公升 3208.20.17
15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木器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 3208.90.11
16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630克/公升 3208.90.12
17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 3208.90.13
18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50克/公升 3208.90.14
19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8.90.15
20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00克/公升 3208.90.16
21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0克/公升 3208.90.17
22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木器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但以聚酯、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8.90.91
23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630克/公升,但以聚酯、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8.90.92
24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但以聚酯、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8.90.93
25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50克/公升,但以聚酯、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8.90.94
26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但以聚酯、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8.90.95
27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00克/公升,但以聚酯、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8.90.96
28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非水性介體,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0克/公升,但以聚酯、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聚胺酯類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8.90.97
29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內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80克/公升 3209.10.10
30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外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20克/公升 3209.10.20
31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420克/公升 3209.10.30
32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9.10.40
33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20克/公升 3209.10.50
34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9.10.60
35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克/公升 3209.10.70
36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80克/公升 3209.10.80
37 木器油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250克/公升 3209.10.91
38 木器清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9.10.92
39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內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80克/公升 3209.90.01
40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外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20克/公升 3209.90.02
41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420克/公升 3209.90.03
42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9.90.04
43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20克/公升 3209.90.05
44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9.90.06
45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克/公升 3209.90.07
46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80克/公升 3209.90.08
47 木器油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250克/公升 3209.90.11
48 木器清漆,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 3209.90.12
49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內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8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81
50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外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2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82
51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42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83
52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84
53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2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85
54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86
55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87
56 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真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8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88
57 木器油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25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91
58 木器清漆,以其他合成聚合物或經過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散佈或溶解於水性介體,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但以丙烯酸或乙烯基聚合物或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除外 3209.90.92
59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內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8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11
60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外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2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12
61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木器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13
62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63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14
63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15
64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5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16
65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17
66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18
67 油性油漆及油性清漆,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21
68 油漆及清漆,內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8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71
69 油漆及清漆,外牆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2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72
70 油漆及清漆,木器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73
71 油漆及清漆,建築物和構築物金屬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63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74
72 油漆及清漆,混凝土防護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7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75
73 油漆及清漆,地坪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5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76
74 油漆及清漆,道路及交通標誌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3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77
75 油漆及清漆,防水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1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78
76 油漆及清漆,防火用,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大於500克/公升,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3210.00.81

備註:上述貨物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檢測方法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3985《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差值法》或在技術上相等的國際標準ISO 11890-1 — Paints and varnishes —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content — Part 1: Difference method,又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3986《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或在技術上相等的國際標準ISO 11890-2 — Paints and varnishes —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content — Part 2: Gas-chromatographic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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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並以之取代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

表一

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車輛首次登記日期 限值(怠速法)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 4.00 1200
2009年7月1日及以後 3.50 100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21-201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最低穩定運轉狀態,即發動機正常運轉,變速器處於空擋,油門控制器處於最小位置,阻風門全開,發動機轉速符合製造廠技術文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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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建議,批准“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相關章程。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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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及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規章》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印花稅規章》第四十條第三款所指憑單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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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土生菜」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四元五角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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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勳章和獎章的式樣,該等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獎狀的式樣,該等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核准證書的式樣,該等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四、核准別針的式樣,該等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四。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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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關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但向公眾提供緊急及必需服務的部門除外。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公共部門領導因應支援防疫或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因而安排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或提供服務。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