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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經第32/2021號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開業期間延長一年,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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