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治安警察局本身編制及消防局本身編制人員的晉升課程錄取開考體能測試的項目、有關的詳細說明及合格標準,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
二、訂定海關關員編制內人員的晉升課程錄取開考體能測試的項目、有關的詳細說明及合格標準,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二。
三、各項體能測試採用的評分制度為“合格”或“不合格”,投考人在體能測試的任一項目中未達至本批示各附件內所指的合格標準,則投考人在體能測試中被評為“不合格”及被淘汰。
四、廢止二月十三日第10/SAS/95號批示、第72/2005號、第80/2005號、第12/2006號及第1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件一
體能測試的項目、詳細說明及合格標準(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
體能測試項目 |
詳細說明 |
合格標準 |
||||
39歲以下男性投考人 |
39歲及以上男性投考人 |
35歲以下女性投考人 |
35歲及以上女性投考人 |
|||
靈巧性測試 |
||||||
跨牆 |
助跑跨越牆壁。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觸及牆壁。可重做兩次。 |
1.0米高1 |
1.0米高1 |
- |
- |
|
跳高 |
助跑跳越離地的橫桿。可使用任何跳高方式。可重做兩次。 |
1.0米高2 |
1.0米高2 |
0.9米高 |
0.9米高 |
|
跳遠 |
助跑跳遠。可重做兩次。 |
3.0米 |
3.0米 |
- |
- |
|
走架空橫樑 |
以站立姿勢,毫不猶豫向前走過一塊架空石板。不可重做。 |
完全走過 |
完全走過 |
完全走過 |
完全走過 |
|
力量測試 |
||||||
引體上升 |
身體懸垂於離地2.40米之單槓上,雙手正面握桿,雙臂完全伸展。每次屈曲時下巴必須高於單槓,接着再次完全伸展雙臂。不可擺動身體。不可重做。 |
4次 |
- |
- |
- |
|
俯卧撐 |
在地上掌上壓,採用俯伏姿勢,手指合攏,指尖向前,雙手間距離與兩肩寬相等。雙臂完全伸展,保持身體平直。屈曲時以胸部觸及監察員手部,並隨即再次完全伸展雙臂,重覆上述動作至完成。不可重做。 |
- |
20次118次2 |
10次18次2 |
8次16次2 |
|
仰臥起坐 |
採用仰臥在地上的姿勢,下肢彎曲成九十度並自然分開,雙臂放在地上,手放在頸窩上,雙手手指交叉合攏,腳掌緊貼地面。不可重做。 |
2分鐘內最少:45次140次2 |
2分鐘內最少:35次130次2 |
3分鐘內最少:30次125次2 |
3分鐘內最少:25次120次2 |
|
速度測試 |
||||||
80米平地跑 |
80米時間競跑。站立式起跑。以二至四個投考人為一組進行。可重做一次。 |
11.5秒內完成112秒內完成2 |
12.5秒內完成113秒內完成2 |
14秒內完成114.5秒內完成2 |
15秒內完成115.5秒內完成2 |
|
耐力測試 |
||||||
“庫伯氏”測試 |
於12分鐘內完成合格標準。以六個或以上投考人為一組進行。不可重做。 |
2300米12200米2 |
2100米12000米2 |
1800米11700米2 |
1600米11500米2 |
1 適用於副警長/副消防區長職位及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職位的開考。
2 適用於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職位及警長/消防區長職位的開考。
體能測試項目 | 詳細說明 | 合格標準 | |||
39歲以下男性投考人 | 39歲及以上男性投考人 | 39歲以下女性投考人 | 39歲及以上女性投考人 | ||
80米跑 | 以任何方式起跑,個人或分組進行。 可重做一次。 |
12.5秒內完成 | 14秒內完成 | 15秒內完成 | 16秒內完成 |
仰卧起坐 | 仰臥地上,下肢彎曲成九十度,雙腳由橫桿或由一名輔助人員固定,手放在頸背。 不可重做。 |
2分鐘內最少45次 | 2分鐘內最少35次 | 2分鐘內最少30次 | 2分鐘內最少25次 |
跳高 | 助跑跳越離地的橫桿。 可使用任何跳高方式。 可重做兩次。 |
1.0米高 | 0.9米高 | ||
“庫伯氏”測試 | 於12分鐘內完成合格標準。 不可重做。 |
2300米 | 2100米 | 1800米 | 1600米 |
俯卧撐 | 在地上掌上壓,採用俯伏姿勢,手指合攏,指尖向前,雙手間距離與兩肩寬相等。雙臂完全伸展,保持身體平直。 屈曲時以胸部觸及監察員手部,並隨即再次完全伸展雙臂,重覆上述動作至完成。 不可重做。 |
25次 | 20次 | 10次 | 8次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晉升課程總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廢止五月十八日第53/SAS/98號批示及第54/SAS/98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晉升課程總規章旨在制定下列各晉升課程具體計劃的指導原則:
(一)警官/消防官/關務官進修課程旨在為在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高級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的開考中取得合格成績的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更新及提升其保安領域的知識,以及進行學術及技術培訓。
(二)人員晉升課程旨在向人員提供學術及技術培訓,以及提升其執行較高職位的相應職務的能力及知識,包括:
(1)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晉升課程;
(2)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
(3)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晉升課程。
晉升課程的大綱旨在提升人員在更高職位上的專業表現能力,尤其需考慮社會的變化及對社會安全的保障、對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對法律的執行,以及在遵守法律和維護人的尊嚴的前提下,保障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
一、警官/消防官/關務官進修課程包括以下階段:
(一)學術及技術培訓階段——旨在因應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的職責而向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提供適當的學術及技術培訓,該階段包括為適合擔任較高職位而設的學科及訓練。
(二)實習階段——旨在使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適應實際執行較高職位的職務。
二、人員晉升課程包括以下階段:
(一)共同階段——包括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的共通內容,包括為各職位而設的學科及訓練;
(二)專業階段——旨在因應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的職責而進行特定學術及技術培訓,包括為各職位而設的學科及訓練;
(三)實習階段——旨在使人員適應實際執行較高職位的職務。
一、學術及技術培訓階段及共同階段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統籌,並在人員所屬部隊或部門的緊密合作下進行。
二、專業階段及實習階段在人員所屬的部隊或部門內進行。
課程大綱為一份綜合文件,其內尤其應包括各晉升課程的宗旨及目標、課程各階段的期間、時數和修讀制度、教授的學科和進行的訓練、關於學員的勤謹和開除制度的規定,以及學員知識評估和課程大綱評估的程序、標準和評分的規定。
一、課程期間是按培訓目的而訂定,同時須考慮與較高職位相應的職責。
二、各課程的期間如下:
(一)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高級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為期二十七至三十二週,當中包括實習;
(二)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為期二十四至二十八週,當中包括實習;
(三)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為期二十一至二十五週,當中包括實習;
(四)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晉升課程為期十八至二十二週,當中包括實習。
課程的最後成績須以0分至100分表示,精確至小數後兩位數,取得50分以下的人員視為不合格。
一、完成課程且成績合格的學員獲頒授證書。
二、關於警官/消防官/關務官進修課程的證書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頒授。
三、第一條(二)項所指之課程的證書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與學員所屬部隊或部門共同頒授。
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應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合作,尤其是提供訓練員。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用作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的評分表中評估各個項目的加權系數,有關系數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
二、在需適用加權系數時,“平均分數”的計算是以各個評核項目所得分數乘以相應的加權系數後的總得分,再除以加權系數的總和。
三、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最後得分”是指當“平均分數”出現小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成整數。
四、為著以上數款的效力,加權系數僅在某一項目中所獲分數等同或高於7分時方適用。
五、廢止三月六日第14/SAS/95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件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為進入治安警察局編制內警員職位、消防局編制內消防員職位及海關關員編制內關員職位而設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的體能測試的項目及其詳細說明,以及其評分標準,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廢止第105/2002號、第20/2004號、第55/2005號及第9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體能測試項目 | 詳細說明 |
80米計時跑 (男性及女性投考人) |
在指定時間內跑完該距離。 站立起跑。通常兩名至六名投考人一組。 可重做一次。 |
仰卧起坐 (男性及女性投考人) |
兩分鐘內最多的起坐次數。 仰臥地上,下肢彎曲成九十度,雙腳由橫桿或由一名輔助人員固定,手放在頸背。 不可重做。 |
跳遠 (男性及女性投考人) |
助跑跳遠3米(男性)。 助跑跳遠2.5米(女性)。 投考人不可踏上沙池前的踏板的起跳線。在沙池落地。 成績自上述起跳線量度至最接近該起跳線的由身體任何部位在落沙池時所留下的印記。 可重做一次。 |
“庫伯氏”測試 (男性及女性投考人) |
通常四名或以上投考人一組。 在12分鐘內儘可能跑最長的距離。 不可重做。 |
引體上升 (男性投考人) |
身體懸掛於離地2.40米的橫桿,掌心背向臉部握桿。 將下巴觸及橫桿。 不可間斷。 不可重做。 |
俯臥撐 (女性投考人) |
俯身地上,彎曲雙臂至胸膛觸及監察員的手後,伸直手臂,動作不可停頓。 不可間斷。 不可重做。 |
跳高 (男性及女性投考人) |
助跑跳越離地1米高的橫桿(男性)。 助跑跳越離地0.9米高的橫桿(女性)。 可使用任何跳高方式。 可重做一次。 |
平衡木步行 (男性及女性投考人) |
毫不猶豫用腳走過平衡木。 不可重做。 |
100米游泳* (男性及女性) |
於25米或50米之泳池測試,中途不停止地以任何泳式游畢全程。 不可重做。 |
* 游泳測試僅適用於為入職海關關員編制內關員職位而設的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投考人。
項目 |
80米計時跑(秒) |
仰卧起坐(次/2分鐘) |
跳遠(米) |
“庫伯氏”測試(米) |
引體上升(次) |
跳高 |
平衡木步行 |
100米游泳 |
成績 | ||||||||
100分 |
9.0或以下 |
95或以上 |
6.00或以上 |
3000或以上 |
20或以上 |
S |
S |
S |
90分 |
9.1-9.5 |
89-94 |
5.80-5.99 |
2900-2999 |
18-19 |
|||
80分 |
9.6-10.0 |
81-88 |
5.50-5.79 |
2800-2899 |
15-17 |
|||
70分 |
10.1-10.5 |
71-80 |
5.00-5.49 |
2700-2799 |
12-14 |
|||
60分 |
10.6-11.0 |
61-70 |
4.30-4.99 |
2500-2699 |
8-11 |
|||
50分 |
11.1-11.5 |
45-60 |
3.00-4.29 |
2300-2499 |
4-7 |
|||
0分 |
高於11.5 |
44或以下 |
低於3.00 |
低於2300 |
3或以下 |
N |
N |
N |
項目 |
80米計時跑 |
仰卧起坐 (次/2分鐘) |
跳遠(米) |
“庫伯氏”測試(米) |
俯卧撐(次) |
跳高 |
平衡木步行 |
100米游泳 |
成績 | ||||||||
100分 |
11.0或以下 |
85或以上 |
5.00或以上 |
2400或以上 |
30或以上 |
S |
S |
S |
90分 |
11.1-11.5 |
79-84 |
4.80-4.99 |
2300-2399 |
26-29 |
|||
80分 |
11.6-12.0 |
68-78 |
4.40-4.79 |
2200-2299 |
22-25 |
|||
70分 |
12.1-12.5 |
57-67 |
3.90-4.39 |
2100-2199 |
18-21 |
|||
60分 |
12.6-13.0 |
46-56 |
3.30-3.89 |
2000-2099 |
14-17 |
|||
50分 |
13.1-14.0 |
30-45 |
2.50-3.29 |
1800-1999 |
10-13 |
|||
0分 |
高於14.0 |
29或以下 |
低於2.50 |
低於1800 |
9或以下 |
N |
N |
N |
備註:
1. 除跳高、平衡木步行及100米游泳外,其他各項體能測試採用0分至100分制評分。
2. 投考人能成功完成跳高、平衡木步行以及100米游泳測試,視為通過有關測試。以S表示通過測試,而以N表示不通過測試,成功通過測試者得50分,不通過測試者得0分。
3. 每項體能測試中能取得50分者,視為達至最低要求,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4. 申請進入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女性投考人須於12.5秒內完成“80米計時跑”;作出不少於35次“仰卧起坐”;“跳遠”不少於3米距離;於“庫伯氏”測試最少完成2300米,以及作出不少於26次“俯卧撐”,方視為達至最低要求。
5. 體能測試的得分是按本附件所載的評分標準評定投考人在各項體能測試所得分數的平均分。
6. 投考人在任何一項體能測試低於最低要求,則被評為“不及格”及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