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43/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編號方案所載的本地電話字頭指配表有關“2”字頭的號碼長度及用途修改如下: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