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治安警察局設立音樂領域、通訊領域及機械領域的專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