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6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新批發市場的收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如計算所得的每月使用費金額非為澳門元一元的倍數,須將小數化成整數進位至澳門元一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澳門新批發市場的收費表

名稱 單位 金額
(澳門元)
備註
場地使用費 平方米/月 122 批發攤位
48 批發攤位的閣樓
平方米/月 122 供作飲食場所的場地
  公開競投 冷庫
場地管理費 攤位或場所/月 450 批發攤位
6000 飲食場所
預先申請場地單次使用及管理費 每輛車/次 250  
進入及通行費 每輛車/月 360 六時至二十一時
500 二十一時至翌日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