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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附件所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式樣四
色彩說明:
A 紅色 (彩通專色485c) (印刷四色 0C+100M+100Y+0K)
B 黑色 (彩通專色Black) (印刷四色 0C+0M+0Y+100K)
字樣說明:
中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採用“粗黑體”字體。
葡文:“Instituto de Promoção do Comércio e do Investimento de Macau”採用“Helvetica-Regular”字體。
英文:“Macao Trade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Institute”採用“Helvetica-Regular”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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