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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9/2006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修改如下:
一、由教育範疇的自治基金支援非高等教育的發展。
二、上款所指的基金為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
三、〔廢止〕
四、〔廢止〕
五、〔廢止〕
六、基金的設立、組織、管理及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第10/2017號法律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修改如下:
一、〔原有條文〕
二、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及(五)項(1)分項的規定不適用於按照該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納入成為特定機構的公立高等院校的科研開支,只要有關開支能透過該院校的可動用財政資源承擔。
一、〔……〕
二、在可動用的預算資金範圍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確保設立高等教育資助機制。
一、由教育範疇的自治基金提供上條第一款所指的資助。
二、上款所指的基金為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
三、基金的設立、組織、管理及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根據本法律規定科處的罰款所得,屬第三十三條所指基金的收入。
一、〔……〕
二、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但該校因應其特殊性可不具有公法人性質及相應的行政及財政自主權,且不影響專有法規就其下列事宜所作的特別規定:
(一)開辦授予學士學位的警官/消防官/關務官培訓課程;
(二)素質評鑑制度;
(三)教學人員的組成。”
經本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特別規定生效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由其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繼續適用本法律之前的制度。
廢止第9/2006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以及第五十二條。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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