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024號法律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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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二)文化局;
(三)體育局;
(四)衛生局;
(五)藥物監督管理局;
(六)社會工作局;
(七)社會保障基金;
(八)文化發展基金;
(九)澳門大學;
(十)澳門理工大學;
(十一)澳門旅遊學院;
(十二)教育發展基金;
(十三)高等教育基金;
(十四)學生福利基金;
(十五)體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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