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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在更換與澳門理工大學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澳門理工學院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色彩說明:
專色印刷:
A. Pantone 349
A80%:80%網點
A50%:50%網點
A35%:35%網點
B. 白色
C. 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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