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1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