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1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