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四條(一)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治安警察局特警隊英勇獎章。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