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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0/2021號法律

修改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3/1999號法律

一、經第1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3/1999號法律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一、公佈法規及本法律規定的文件的正式刊物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二、《公報》的封面須載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且在中文名稱之下附有葡文名稱。

三、《公報》以電子方式出版,並公佈於印務局網站。

四、如印務局資訊系統出現特殊情況,尤其是因網絡安全事故而不能正常運作,以致無法以電子方式出版《公報》,則須以印刷方式出版。

五、在印務局資訊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須將以印刷方式出版的《公報》的電子檔案上載於印務局網站,並明確指出該《公報》以印刷方式出版。”

二、第3/1999號法律第三條至第五條的標題分別改為“須公佈於第一組的法規及文件”、“須公佈於第一組的其他法規及文件”及“須公佈於第二組的法規及文件”。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3/1999號法律第十八條。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