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表一,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附表取代。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類別 | 醫療專業 | 保險金額下限 |
(一) | 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藥房技術助理、中醫師、針灸師、按摩師、牙科醫師、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 | 澳門元500,000元 |
(二) | 醫生、牙科醫生 | 澳門元1,000,000元 |
(三) | 施行手術的醫生 | 澳門元2,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