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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港澳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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