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0/202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1/2021

刊登日期:

2021.12.22

版數:

5255

  •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港澳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相關法規 :
  • 第3/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郵電局局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港澳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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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2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授權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港澳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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