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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及第13/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命令公佈經換屆產生的立法會議員自行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的代表的名單(排列順序以中文姓名的繁體字筆劃少者為先):
(一)李良汪;
(二)李振宇;
(三)何潤生;
(四)宋碧琪;
(五)李靜儀;
(六)林宇滔;
(七)林倫偉;
(八)邱庭彪;
(九)馬志成;
(十)馬耀鋒;
(十一)陳亦立;
(十二)梁孫旭;
(十三)梁安琪;
(十四)陳浩星;
(十五)黃潔貞;
(十六)黃顯輝;
(十七)葉兆佳;
(十八)鄭安庭;
(十九)謝誓宏;
(二十)顏奕恆;
(二十一)羅彩燕;
(二十二)龐川。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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