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經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二十條第三款所指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12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職務名稱 | 職位數目 |
治安警察局人員 | |
警務總長/副警務總長/警司/副警司/高級警長/ 警長 | 20 |
副警長/首席警員/一等警員/警員 | 42 |
司法警察局人員 | |
督察長/一等督察/二等督察/副督察 | 5 |
刑事偵查主任/首席刑事偵查員/一等刑事偵查員/二等刑事偵查員 | 17 |
消防局人員 | |
消防總長/副消防總長/一等消防區長/副一等消防區長/高級消防區長/消防區長 | 4 |
副消防區長/首席消防員/一等消防員/消防員 | 10 |
海關人員 | |
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關務監督/副關務監督/高級關務督察/關務督察 | 4 |
副關務督察/首席關員/一等關員/關員 | 14 |
總數 | 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