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10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至附件三,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21/2022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10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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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信息與通信技術。

二、課程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培訓計劃:

學生可選擇參與澳門理工學院與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聯合培養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如下:

(一)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總址位於Via Zamboni, 33 — Bologna, Italy;

(二)計劃期限:三個學年,其中至少一個學年在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學習;

(三)計劃的授課語言:英文;

(四)計劃的報讀條件:澳門理工學院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智慧移動自動化工程博士學位課程或電腦科學工程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並須符合兩院校所訂的其他報讀條件;

(五)頒授的學位:完成計劃且符合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理工學院所頒授的博士學位,以及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所頒授的博士學位。

七、畢業要求:

(一)修讀附件二所載學習計劃的學生,須取得30學分,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二)選擇參與澳門理工學院與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完成載於附件三的學習計劃,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與倫理 必修 45 3
特選論題-大數據與智能社會 " 45 3
進階計算機應用技術論題 " 45 3
論文 " 21
總學分 30

附件三

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適用於參與澳門理工學院與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與倫理 1 必修 45 3
特選論題-大數據與智能社會 1 " 45 3
進階計算機應用技術論題 1 " 45 3
研究課題 2 "
論文 " 21

註:

1. 學生須在澳門理工學院修讀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

2. 學生須按澳門理工學院及Alma Mater Studiorum — Università di Bologna就其博士研究課題設置的個人學習計劃,在信息及通訊技術、工程相關領域進行有關學習活動。

葡文版本

第8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經第11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城市大學章程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作出的修改予以確認,該等規定經修改後的行文如下:

“第十條

校監

一、〔……〕

二、校監的主要職權為:

(一)〔……〕

(二)〔……〕

(三)任免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自主組織單位的主管;

(四)對大學重大政策和事項具決策權;

(五)監督大學其他機關對本章程之遵守。

三、大學擁有人可委任副校監一名,以協助校監執行其職權。

四、校監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副校監。

第十一條

校董會

一、〔……〕

二、校董會由十七至三十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為:

(一)校監,由其擔任主席,或由其推薦一人代任;

(二)大學擁有人的代表二至八名;

(三)〔……〕

(四)〔……〕

(五)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的代表各一名,分別由本身團體內部推薦;

(六)大學管理及行政機關的代表、學術及教學機關的代表各一名,分別由本身機關內部推薦;

(七)專業人士、公認傑出的人士、具聲望的人士,以及其宗旨屬高等教育範疇的團體的代表五至九名,由校監推薦;

(八)具成就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三至九名。

三、〔……〕

四、〔……〕

五、本條第二款(二)項、(四)項、(五)項、(六)項、(七)項及(八)項中規定的校董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六、校董會的主要職權為:

(一)審議並核准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

(二)核准大學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核准大學的年度財務預算;

(四)〔原第五款(四)項〕

(五)〔原第五款(五)項〕

(六)〔原第五款(六)項〕

(七)向大學擁有人提出任免大學領導人員之建議;

(八)〔原第五款(八)項〕

(九)〔原第五款(九)項〕

(十)〔原第五款(十)項〕

(十一)〔原第五款(十一)項〕

(十二)〔原第五款(十二)項〕

(十三)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四)〔原第五款(十三)項〕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九、〔原第八款〕

十、校董會可根據其內部規章規定,設立附屬委員會,以執行校董會所賦予之職能。

十一、校董會可根據其內部規章規定,設立常設委員會。

十二、校董會可將本條第六款(五)項、(七)項、(八)項、(九)項、(十)項、(十一)項及(十二)項之權限授權予常設委員會。

第十二條

校長

一、〔……〕

二、〔……〕

三、校長的主要職權為:

(一)〔……〕

(二)制定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並呈校董會核准;

(三)制定大學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並呈校董會核准;

(四)制定大學年度工作報告,並呈校董會審議;

(五)〔原(二)項〕

(六)〔原(三)項〕

(七)〔原(四)項〕

(八)〔原(五)項〕

(九)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四、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副校長、協理副校長或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自主組織單位的主管。

五、〔……〕

六、〔……〕

第十三條

副校長

一、〔……〕

二、副校長人數不多於五人。

三、〔……〕

四、副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協理副校長或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自主組織單位的主管。

五、〔……〕

第十四條

協理副校長

一、〔……〕

二、協理副校長人數不多於七人。

三、〔……〕

四、協理副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自主組織單位的主管。

五、〔……〕

第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

一、〔……〕

二、校務委員會由最多不超過十五名成員組成,成員為:

(一)校長,並擔任主席;

(二)〔……〕

(三)〔……〕

(四)大學學術單位主管代表一名、學術輔助部門或行政部門主管代表一名。

三、本條第二款(四)項中規定的校務委員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四、〔……〕

五、校務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

(一)對大學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設立、合併、更改及撤銷提出建議,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二)對大學學術單位的設立、合併、更改及撤銷發表意見;

(三)對大學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的制定及修訂提出建議;

(四)對大學年度工作報告提出建議;

(五)〔原(四)項〕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九)應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或附屬委員會之要求,對任何大學事宜發表意見及發出意見書;

(十)對大學行政管理的規章的制定、修訂及撤銷提出建議,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十一)對其他内部規章的制定和修改發表意見;

(十二)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三)〔原(八)項〕

六、校務委員會可根據大學發展需要成立相關專責小組。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九、〔原第八款〕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

一、〔……〕

二、學術委員會由最多不超過二十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為:

(一)〔……〕

(二)不多於五名之副校長,由校長推薦;

(三)不多於七名之協理副校長,由校長推薦;

(四)〔……〕

(五)〔……〕

三、〔……〕

四、本條第二款(二)項、(三)項及(五)項中規定的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大學擁有人委任。

五、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

(一)〔原第四款(一)項〕

(二)〔原第四款(二)項〕

(三)〔原第四款(三)項〕

(四)〔原第四款(四)項〕

(五)〔原第四款(五)項〕

(六)〔原第四款(六)項〕

(七)〔原第四款(七)項〕

(八)〔原第四款(八)項〕

(九)應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或附屬委員會之要求,對任何大學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十)根據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本章程之修改草案作內部核准;

(十一)〔原第四款(九)項〕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第十七條

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

一、如大學各機關任何成員出缺以及因故而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當章程或內部規章有規定時,由章程或內部規章規定的代任人替代,或按實際需要由大學擁有人指定的人士代任。

二、〔……〕

第二十條

人事制度

一、〔……〕

二、大學透過專門規章訂定各類人員的基本資歷、勞動關係、學術職稱和行政職務的組織規定、薪酬制度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術單位

一、〔……〕

二、各學術單位及附屬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由校監委任。

第二十三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

二、各學術輔助部門及附屬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由校監委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部門

一、〔……〕

二、各行政部門及附屬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由校監委任。

第二十九條

章程的訂定、修改和核准

一、〔……〕

二、大學擁有人對本章程的修改有提議權及最終核准權。

三、本章程修改草案經校董會、校長、校務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內部核准後,大學擁有人須進行最終核准。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