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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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1/2013號牌照,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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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2/2013號牌照,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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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及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根據第11/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停車場,尤其包括維持開啟或重開各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內所規定的符合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風暴潮警告的相關級別而必須關閉的停車場。

二、經第21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下環街市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

二、[……]

三、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下環街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三、經第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5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快達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快達樓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四、經第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栢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五、經第7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馬六甲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馬六甲街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六、經第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宋玉生廣場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七、經第7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亞馬喇前地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八、經第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藝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藝園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九、經第7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青怡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青怡大廈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經第7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祐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祐漢公園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一、經第7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二、經第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永寧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永寧街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三、經第7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麗都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麗都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四、經第8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八、[……]

九、[……]

十、[……]”

十五、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西停車場地庫的第一層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但在關閉期間,已在該層停泊車輛的使用者仍可將其車輛駛離該層。

八、[……]

九、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西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三十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十、[……]

第二條

收費

一、[……]

二、[……]

三、[……]

四、[……]

五、在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前的九十分鐘至所有熱帶氣旋信號取消時止,輕型汽車無須繳付第三款(一)項所指的費用。”

十六、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東停車場地庫的第一層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但在關閉期間,已在該層停泊車輛的使用者仍可將其車輛駛離該層。”

十七、經第22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新批發市場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

二、[……]

三、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澳門新批發市場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八、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青洲坊大廈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青洲坊大廈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九、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澳門科學館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二十、第22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海灣南街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海灣南街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二十一、第2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二十二、經第15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李加祿街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李加祿街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二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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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佈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起,終止經第14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二、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