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醫療人員完全執照、實習執照及有限度執照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醫療人員完全執照、實習執照及有限度執照以A4規格的米白色紙張印刷。
三、根據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衛生局尚可透過數碼證照發出上款所指的執照。
四、透過衛生局的程式,可讀取第二款所指執照載有的二維碼,以查閱下列資料:
(一)執照類別及編號;
(二)執照的發出日期及有效期;
(三)執照持有人的姓名;
(四)執照現況;
(五)執業地點的地址;
(六)學歷資格;
(七)專業範疇。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收費表及醫療人員執照收費表,該等收費表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項目 | 收費金額 (澳門元) |
申請資格認可: (1)知識考核 (2)實習評核 |
1,000 1,000 |
補發資格認可證書 | 1,000 |
簽發證明書 | 200 |
項目 | 收費金額 (澳門元) |
發出/補發完全執照 | 1,000 |
發出/補發有限度執照 | 500 |
發出/補發實習執照 | 300 |
完全執照續期 | 500 |
有限度執照續期 | 200 |
簽發證明書 | 200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昆蟲」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50,000枚 |
四元 | 250,000枚 |
四元五角 | 250,000枚 |
六元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望德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規章訂定位於望善街、慕拉士大馬路及俾利喇街之間的望德樓內的停車場(下稱“望德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一、望德樓停車場是一個由望德樓地庫的第一層至第三層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望德樓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望善街。
三、望德樓停車場共設有756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7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80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望德樓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望德樓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望德樓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一、使用望德樓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望德樓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一、使用望德樓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望德樓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一、在望德樓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望德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望德樓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五條第六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9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車輛檢驗規章》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車輛的遠光燈光束發光強度及近光燈光束照射位置(垂直)須符合本規章附件一表六中的參數要求。”
二、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一、表二、表五II及表六,並以之取代《車輛檢驗規章》附件一表一、表二、表五II及表六。
三、廢止《車輛檢驗規章》第十條。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檢查項目 | 備註 | ||
I——制動系統: | 1. 行車時使用的制動器(腳制): |
1.1 機械狀況 |
|
2. 倘有緊急制動器: |
2.1 機械狀況 |
||
3. 駐車制動器: |
3.1 機械狀況 |
||
4. 掛車或半掛車的制動器: |
4.1 機械狀況——自動刹車 |
||
II——轉向及方向盤: |
1. 機械狀況 |
• 機械狀況的觀察及檢查包括:轉向柱、轉向機殼體、轉向臂、伺服轉向及對準。 | |
III——能見度: |
1. 視野 |
||
IV——燈、反射系統及電力設備: | 1. 遠光燈及近光燈: |
1.1 狀況及運作 |
|
2. 車輛的示寬燈及界定燈: |
2.1 狀況及運作 |
||
3. 刹車燈: |
3.1 狀況及運作 |
||
4. 轉向指示燈: |
4.1 狀況及運作 |
• 倘車輛裝有此種設備則被視為強制性的設備。 | |
5. 前、後霧燈: |
5.1 位置 |
• 倘車輛裝有此種設備則被視為強制性的設備。 | |
6. 倒車燈: | 6.1 狀況及運作 | • 倘車輛裝有此種設備則被視為強制性的設備。 | |
7. 車後的註冊號牌燈 | 7.1 狀況及運作 | ||
8. 反光器: | 8.1 狀況及顏色 | ||
9. 示警器(危險訊號燈) |
• 倘車輛裝有此種設備則被視為強制性的設備。 | ||
V——車軸、車輪、輪胎、懸掛裝置: |
1. 車軸 |
• 觀察及檢查還包括:軸承、彈簧、避震器及穩定器。 | |
VI——底盤及底盤附件: | 1. 底盤及附件: |
1.1 一般狀況 |
|
2. 防止捲入裝置: |
2.1 結構狀況 |
||
VII——駕駛室及車身: |
1. 一般狀況 |
||
VIII——各種設備: | 1. 安全帶: |
1.1 裝置安全 |
|
2. 電池的固定 |
|||
6. 防盜鎖及裝置 | • 倘車輛裝有此種設備則被視為強制性的設備。 | ||
IX——發動機性能: |
1. 發動機功率 |
||
X——對客運汽車的補充管制: |
1. 緊急出口——包括用於撃破玻璃的破窗器、緊急出口指示牌(只適用於連駕駛員在內載客量超過九人的重型客車) |
||
XI——車輛識別: |
1. 註冊號牌 |
檢查項目 | 備註 | ||
I——制動系統: | 1. 行車時使用的制動器(腳制): |
1.1 機械狀況 |
|
2. 駐車制動器: |
2.1 機械狀況 |
||
II——轉向及方向盤: |
1. 機械狀況 |
||
III——能見度: |
1. 視野 |
||
IV——燈、反射系統及電力設備: | 1. 遠光燈及近光燈: |
1.1 狀況及運作 |
|
2. 下列各種燈的運作狀況、燈玻璃的完整、顏色及視覺效能: |
2.1 車輛的示寬燈 |
• 倘車輛裝有2.3、2.4、2.5或2.8項設備,則此種設備被視為強制性的設備。 | |
V——車軸、車輪、輪胎、懸掛裝置: |
1. 車軸 |
||
VI——底盤和底盤附件: | 1. 底盤及附件: |
1.1 一般狀況 |
• 1.4項檢驗項目適用於公共客運汽車 |
2. 車身及駕駛室: |
2.1 結構狀況 |
||
3. 防止捲入裝置: |
3.1 結構狀況 |
||
VII——各種設備: | 1. 安全帶: |
1.1 裝置安全 |
|
2. 座位的固定 |
|||
VIII——發動機性能: | 1. 發動機功率 | ||
2. 噪音 |
|||
IX——車輛識別: |
1. 註冊號牌 |
II——轉向、車軸、車輪、車胎、懸掛及傳動: | 缺點類型 | ||
1. 轉向及方向盤: | 1.1 轉向的對準:(屬9座以下或前軸使用特定懸掛系統的車輛,倘驗車線檢驗設備無法或不適合檢驗時,交通事務局可採用其他適當的方法進行)偏內/偏外: | • 側向(側滑)偏移值±5米/公里以上 | 3 |
1.2 方向盤及轉向柱: | • 半徑間隙過大: | ||
• 1/4圈以上 | 2 | ||
• 1/8圈以上至1/4圈 | 1 | ||
• 縱向間隙 | 1-2 | ||
• 方向盤固定在轉向柱欠佳 | 2-3 | ||
• 萬向節有間隙 | 1-2 | ||
• 變形、經焊接或裂痕 | 2-3 | ||
• 可調校方向盤位置的系統不能操作 | 1 | ||
1.3 轉向殼體: | • 固定欠佳 | 1-2-3 | |
• 洩漏潤滑劑 | 1-2 | ||
• 間隙 | 1-2 | ||
• 防塵套狀況惡劣或欠缺 | 1-2 | ||
1.4 轉向限止器: | • 缺乏或變形 | 1-2 | |
• 調校欠佳 | 1-2 | ||
1.5 轉向桿、拉桿、球形聯軸節及鉸接: | • 變形、經焊接或裂痕 | 2-3 | |
• 接駁不良 | 1-2-3 | ||
• 球形聯軸節及鉸接有間隙 | 1-2-3 | ||
1.6 動力輔助轉向: | • 洩漏液體 | 1-2 | |
• 系統運作欠佳 | 1-2 | ||
2. 車軸(固定構件、支承、軸承及車軸的接駁): | 2.1 裂痕、變形、經焊接或間隙: | 1-2-3 | |
2.2 腐蝕 | 1-2-3 | ||
2.3 軸承間隙 | 1-2 | ||
2.4 軸承潤滑劑洩漏 | 1 | ||
2.5 自動潤滑系統運作欠佳 | 1 | ||
2.6 軸襯套不良或欠缺 | 1-2 | ||
3. 車輪及輪胎: | 3.1 車輪輪輞: | • 變形、裂痕、或經焊接 | 1-2-3 |
• 腐蝕 | 1-2 | ||
• 固定欠佳 | 1-2-3 | ||
3.2輪胎 | • 胎面花紋溝深度少於1毫米 | 3 | |
• 斷裂、裂痕、變形或結構外露 | 1-2-3 | ||
• 胎面花紋溝有修改的蹟象 | 1-2 | ||
• 安裝與車軸不匹配 | 2 | ||
3.3 車輪軸承: | • 間隙 | 1-2 | |
• 潤滑劑洩漏 | 1 | ||
3.4 擋泥板: | • 後車輪安裝不合適擋泥板 | 1-2 | |
4. 懸掛: | 4.1 彈簧: | • 固定欠佳 | 1-2 |
• 機械狀況 | 1-2-3 | ||
• 缺乏緩衝塊或狀況惡劣 | 1-2 | ||
4.2 避震器: | • 欠缺 | 3 | |
• 液體洩漏 | 1-2 | ||
• 固定欠佳或有間隙 | 1-2 | ||
• 安裝不當 | 1-2 | ||
• 失效 | 3 | ||
4.3 穩定桿、扭桿、拉緊螺桿、拉桿及球形聯軸節: | • 欠缺 | 2 | |
• 固定欠佳、裂痕或裂縫 | 1-2 | ||
• 支撐有間隙 | 1-2 | ||
• 襯套、軸襯套或球形聯軸節有間隙 | 1-2 | ||
• 防塵套狀況惡劣或欠缺 | 1 | ||
4.4 充氣及液壓平衡彈性系統: | • 壓力不足 | 1-2 | |
• 壓力不平衡/調校欠佳 | 1-2 | ||
• 支撐及固定欠佳 | 1-2 | ||
• 喉管及接駁狀況惡劣或有洩漏 | 1-2 | ||
• 構件狀況惡劣(洩漏、乾涸或腐蝕過度) | 1-2 | ||
5. 傳動: | • 支撐及固定欠佳 | 1-2 | |
• 液體洩漏 | 1-2-3 | ||
• 接合損壞或有間隙 | 2-3 | ||
• 防塵套狀況惡劣或欠缺 | 1 | ||
6. 未經許可更改原厰的設計及結構 | 3 |
1. 遠光燈光束發光強度最小值要求(單位為坎德拉)
車輛類型 | 檢查項目 | |||||
新註冊車輛 | 在用車輛 | |||||
一燈制 | 二燈制 | 四燈制 1 | 一燈制 | 二燈制 | 四燈制 1 | |
三輪汽車 | 8,000 | 6,000 | ─ | 6,000 | 5,000 | ─ |
最大設計車速小於70公里/小時的汽車 | ─ | 10,000 | 8,000 | ─ | 8,000 | 6,000 |
其他汽車 | ─ | 18,000 | 15,000 | ─ | 15,000 | 12,000 |
重型摩托車 | 10,000 | 8,000 | ─ | 8,000 | 6,000 | ─ |
輕型摩托車 | 4,000 | 3,000 | ─ | 3,000 | 2,500 | ─ |
1 四燈制是指前照燈具有四個遠光燈光束。 |
備註:
(1)為測試有關車輛的遠光燈是否符合《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最小值要求的檢驗方法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8900-202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附錄E為之。
2. 近光燈光束照射位置參數要求
車輛類型 | 近光光束 |
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最大高度 | |
輕型汽車 | H × 0.9 |
其他汽車 | H × 0.8 |
H為近光燈光束透光面的中心點離地面的高度。 |
備註:
(1)上述光束照射位置參數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1861-201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附錄D前照燈檢驗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