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經第78/2018號及第7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一《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的“(三)資本收入”中“29 其他資本收入”的內容修改如下:
“〔……〕
本章分為六節,包括:
〔……〕
29-05 預算執行結餘的交付——是指自治部門及機構因合併或撤銷等原因而交付的預算執行結餘;
〔……〕”
二、於上款所指同一附件的“(七)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的經濟分類編號及名稱”表格內增加下列相應的節:
編號 | 名稱 | |
章 | 節 | |
29 | 05 | 預算執行結餘的交付 |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編製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