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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9/202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將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的預算總額$54,825,900.00(澳門元伍仟肆佰捌拾貳萬伍仟玖佰元整)為限。”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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