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21

刊登日期:

2021.9.6

版數:

1518-1521

  • 核准《青茂口岸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被廢止 :
  • 第18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青茂口岸公共停車場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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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青茂口岸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青茂口岸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位於鴨涌馬路及何賢紳士大馬路之間的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內的停車場(下稱“青茂口岸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第二條

    性質及容納能力

    一、青茂口岸停車場是一個由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地庫的第一層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青茂口岸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鴨涌馬路。

    三、青茂口岸停車場共設有365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58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07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青茂口岸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青茂口岸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青茂口岸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四條

    青茂口岸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的規定

    一、使用青茂口岸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青茂口岸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第五條

    收費

    一、使用青茂口岸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青茂口岸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八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六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三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二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六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青茂口岸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青茂口岸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青茂口岸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第七條

    補充法例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法規:

    第12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21

    刊登日期:

    2021.9.6

    版數:

    1521

    •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設立三個流動投票站。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衛生 -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 衛生局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設立三個流動投票站,以確保在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的選民行使投票權,該等流動投票站的具體運作條件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訂定。

    二、公共實體,尤其衛生局及旅遊局應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其所需的一切輔助,以便上述流動站在符合防疫措施下運作。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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