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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6/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給予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橫琴島開設一所代理辦事處的許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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