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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在更換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經濟局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色彩說明:
A.
專色印刷:Pantone 116
四色印刷:C0 M25 Y90 K0
單色印刷:K100
B.
專色印刷:Pantone 873
四色印刷:C25 M50 Y100 K0
單色印刷:K100
C.
專色印刷:Pantone Black
四色印刷:C0 M0 Y0 K100
單色印刷:K100
字樣說明:
中文:以黑色“方正蘭亭黑Pro Global修改”書寫“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或 “經科局”。
葡文:以黑色“Neue Haas Grotesk Text Pro”書寫“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或“DSEDT”。
英文:以黑色“Neue Haas Grotesk Text Pro”書寫“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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