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及間選每一候選名單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及電台的競選活動廣播時間訂定如下:
(一)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中文頻道共進行21次廣播:首20次每次為時1分30秒,最後一次為時1分鐘;在葡文頻道共進行16次廣播,首15次每次為時1分30秒,最後一次為時1分鐘;其中,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的最後一次廣播均在九月十日進行。
(二)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台)中文頻道共進行33次廣播,每次為時1分鐘;在葡文頻道共進行21次廣播,每次為時1分鐘;其中,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的最後一次廣播均在九月十日進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上午六時起,解除第1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晚上十時起,終止經第1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二、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