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四-A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申請經濟房屋所適用的得分表,該得分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項目 | 得分 | ||
一、家團結構及家團人數註1 | |||
申請人 | 100 | ||
家團 | 申請人連同下列家庭法律關係的家團成員 | ||
婚姻關係 | ——配偶 | 80 | |
一親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收養關係 | ——每名子女及其配偶 | 80 | |
——每名父母 | 80 | ||
其他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關係 | ——每名孫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成員 | 30 | |
——每名祖父母或其他成員 | 30 | ||
事實婚關係 | ——事實婚關係的人 | 20 | |
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關係 | ——每名成員及其配偶 | 20 | |
註1:以申請人確定與其家團成員的家庭法律關係。若屬連同家團申請,將申請人及每名家團成員的得分加總。 | |||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時間註2 | |||
超過四十年 | 30 | ||
二十一年至四十年 | 20 | ||
二十年或以下 | 10 | ||
註2:按申請人及每名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時間各自計算及加總。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生,以出生日期為依據及整年計算;若並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生,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上的首次發證日期為依據及整年計算。為評分的目的,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配偶不計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時間。 | |||
三、長者、殘疾人士註3 或未成年人註4 | |||
每名年滿65歲長者 | 30 | ||
每名殘疾人士 | 30 | ||
每名未成年人 | 30 | ||
註3:社會工作局的殘疾評估登記證持有人才被視為殘疾人士。若年滿65歲長者為殘疾人士或未成年人為殘疾人士,不會計算有關殘疾人士項目的得分。 註4:未滿18歲者為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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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團組成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比例 | |||
P.R.註5 = 1 | 80 | ||
0.75 <= P.R. < 1 | 60 | ||
0.5 <= P.R. < 0.75 | 40 | ||
0.25 <= P.R. < 0.5 | 20 | ||
P.R. < 0.25 | 0 | ||
註5:P.R.——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中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人數除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人數。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出售經濟房屋的許可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經濟房屋申請表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經濟房屋申請及資格審查須附同的文件列表,該列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須在提交申請之日符合第10/2011號法律規定的要件,但該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批示生效前已開展的經濟房屋的申請。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載於表一: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人數) | 每月收入下限 (澳門元) |
每月收入上限 (澳門元) |
1人 | 12,750.00 | 38,350.00 |
2人 | 19,270.00 | 76,690.00 |
3人 | 26,020.00 | 76,690.00 |
4人 | 28,490.00 | 76,690.00 |
5人 | 30,290.00 | 76,690.00 |
6人 | 35,500.00 | 76,690.00 |
7人或以上 | 37,300.00 | 76,690.00 |
二、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資產淨值上限載於表二: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 (人數) |
資產淨值上限 (澳門元) |
1人 | 1,254,900.00 |
2人或以上 | 2,509,800.00 |
三、本批示不適用於參加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所指的取得經濟房屋的一般性申請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其仍分別適用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6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四、廢止第16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任檢察官郭健雄,並擔任主席;
(二)檢察官張國治;
(三)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
(四)由總核算委員會主席指派的一名不具投票權的秘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