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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第十條第五款,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執照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上款所指的執照式樣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第一款所指的執照式樣使用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紅的底色上,並附有紅色邊飾。
四、執照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簽署,並蓋上該局的鋼印加以確認。
五、第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非高等教育私立教育機構執照式樣不適用於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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