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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市政署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及市民綜合服務處執行「市政在線」或「意見管理及協調中心」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日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三至星期六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訂定市政署公民教育處在公民教育資源中心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三至星期六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三至星期六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三、訂定市政署食品檢驗檢疫處在屠宰場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及協助該範疇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二至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星期三至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二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三、星期五至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六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五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一及星期二、星期四至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三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二至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星期三至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二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一至星期三、星期五至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五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星期一至星期六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三)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四至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三為每周休息日;

(十四)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四、訂定市政署動物檢疫監管處執行動物診療或動物管理職務的工作人員及相關支援工作的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二至星期四及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一至星期三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二至星期四及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至星期三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五、訂定市政署環境衛生處在各市政墳場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六、訂定市政署環境衛生處執行滅鼠、滅蚊職務的工作人員及協助該範疇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五時至九時、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五時至九時、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二時至下午七時、下午八時至十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下午二時至下午七時、下午八時至十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七、訂定市政署公園處執行動物管護或醫護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二至星期四、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一及星期二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星期四、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二及星期三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三及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三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四及星期五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三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二至星期四、星期六自上午二時至七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二時至七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一、星期五至星期日自上午二時至七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四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二時至七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星期三及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至星期三、星期日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八時至十一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二至星期四、星期六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八時至十一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八、訂定市政署自然護理處執行植物檢驗檢疫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九、訂定市政署道路處執行坑道工程監管或外判工程監管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三時至七時,星期日及緊接下一周的星期五、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工作時數按四周計算);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緊接下一周的星期五、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工作時數按四周計算)。

十、訂定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執行培訓範疇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七時,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訂定市政署財務管理廳在石排灣大熊貓館售票處、禮品館及市政署大樓地下禮品廊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二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三十五分,星期六及日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四十分,星期一及星期五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三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三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分,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四十分,星期一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二、星期三及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三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四十分,星期一及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二、星期四及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四十分,星期一及星期三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三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五分,星期二及星期六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四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三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五分,星期一及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四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三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分,星期一及星期二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三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六時十分,星期二及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一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星期三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六時十分,星期二及星期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星期三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六時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一及星期二為每周休息日;

(十三)星期二、星期三及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一及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訂定市政署化驗處執行化驗、取樣職務的工作人員及協助該範疇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七時,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七時,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七時,星期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十三、訂定市政署環境衛生處執行清潔運動宣傳、環境教育職務的工作人員、在各環境資訊中心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在自然保護研究處執行教育推廣、研究典藏職務的工作人員;在財務管理廳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在自然護理處、公園處、財務管理廳及其下設各附屬單位執行設施巡查或監察外判服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二至星期四及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十四、訂定市政署市民綜合服務處及市政署設有前檯服務的各附屬單位執行公眾接待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五、訂定市政署園林綠化廳及其下設各附屬單位執行外勤工作的人員、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其組織附屬單位,執行辦公室雜務、後勤支援的工作人員及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但不包括第三、第六、第十二及第十三款所指的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十五分、下午一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下午一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六、由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十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