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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4/2009號行政法規《海上客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4/2009號行政法規

第3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十一條

營運公司的義務

一、〔……〕

二、〔……〕

三、用於海上客運服務的船舶須屬在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一地方註冊的船舶。

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