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3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用於海上客運服務的船舶須屬在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一地方註冊的船舶。
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