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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改如下:
[……]
(一)[……]
(二)“特別職程”:是指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且基於工作範疇的獨特性、職務內容及其特徵,能力及技能的要求,以及對入職要件、職程進程、資格要件及專業要件的綜合評價,該等職程明顯與一般職程不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一、擔任屬第一級別至第三級別人員組別的公共職務,所需學歷為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者,且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
二、擔任屬第五級別人員組別的公共職務,所需學歷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且須為下列者,但另有規定除外:
(一)[……]
(二)[……]
三、為適用第五級別人員組別入職的規定,單行法例對上款(一)項規定學歷的提述,亦應視為對上款(二)項規定學歷的提述。
四、擔任屬第四級別人員組別的公共職務,所需學歷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且須為下列者,但另有規定除外:
(一)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
(二)高等專科學位。
五、[原第三款]
六、[原第四款]
七、[原第五款]
基於職務性質所需,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通告規定投考人尚須認識正式語文以外的其他語言,以及須具備與執行職務相關的其他技能。
一、[……]
二、[……]
三、[……]
四、[……]
五、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為對外開考,在專有法規規定的特別情況下可予免除。
六、按開考對象為所有利害關係人或僅限於公務人員,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可分為對外開考或內部開考。
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分為:
(一)普通開考,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位空缺,或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位空缺及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
(二)特別開考,旨在設立招聘儲備以滿足預計的人員需要。
八、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分為對外開考或內部開考,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為對外開考。
九、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種甄選方法按以下方式施行:
(一)必須對全體准考人施行首個甄選方法或首個甄選方法為分階段進行時的第一階段;
(二)如在首個甄選方法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通知全體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第二個甄選方法,且凡在上一甄選方法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通知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三)如在首個甄選方法或首個甄選方法第一階段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通知數目最少等於開考職位三倍但不少於二十名的投考人,以施行首個甄選方法第二階段或第二個甄選方法,數目上限由部門決定並在開考通告內列明;
(四)為適用上項的規定,如排在預設的最高上限的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均進入下一階段或方法;
(五)如投考人不獲通知進入首個甄選方法第二階段或第二個甄選方法,視為被淘汰。
十、上款所指甄選方法的施行方式於相關開考通告內訂定。
十一、為計算開考中的期限,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全日豁免上班日及公眾假期補假日不視為工作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如屬為進入高於垂直職程中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職階或高於橫向職程中第一職階的職階,且為彌補欠缺專業資格或實習而必須具備工作經驗的情況,所需的工作經驗應疊加計算。
一、分別屬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不同級別的高級技術員職程、技術員職程、技術輔導員職程、技術工人職程及勤雜人員職程有多個不同的職務範疇。
二、[……]
三、[……]
一、[……]
(一)[……]
(二)對職務內容、職務範疇、入職要件、職程進程、資格要件及專業要件,以及能力和技能要求的特別要求;
(三)[……]
二、[……]
一、郵差職程屬郵務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原第一款]
三、[原第二款]"
在第14/2009號法律第五章內增加第五十四-A條,內容如下:
一、典試委員會指定的人員於其正常辦公時間以外舉行的知識考試中協助發卷、監考及收卷,有權收取一項按下款規定計算的附加報酬,每一工作小時的報酬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四點五。
二、為計算所提供的時數,所有於同一日提供的工作時段須累計為完整的時數,剩餘時段須等於或多於三十分鐘,方視作一小時。
三、支付第一款所指的附加報酬,則不予支付超時工作補償。
四、無權因提供超時工作而收取補償的工作人員,亦無權收取第一款所指的附加報酬。
五、典試委員會主席負責核實執行有關職務的工作時數。”
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
(一)撤銷現行第三級別;
(二)現行的第四級別、第五級別及第六級別分別由第三級別、第四級別及第五級別取代。
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表二十三及表二十四分別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的編號相同的表取代。
一、下列一般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
(一)公關督導員;
(二)行政技術助理員;
(三)普查暨調查員;
(四)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五)照相排版員;
(六)郵務文員。
二、上款所指職程內的職位尚未出缺時,該等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分別為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表一至表六所載者。
一、下列特別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
(一)郵務輔導技術員;
(二)統計技術員;
(三)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
(四)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二、上款所指職程內的職位尚未出缺時,該等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分別為本法律附件二表七至表十所載者。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公關督導員職程、郵務輔導技術員職程、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職程、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及編輯職程的工作人員,可選擇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
二、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普查暨調查員職程、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照相排版員職程及郵務文員職程的工作人員,只要合格通過下條所指為轉入需較高程度學歷的職程而設的開考(下稱“轉入開考”),方可選擇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
三、工作人員於選擇之日仍屬上述所指職程,方可作出以上兩款所指的選擇。
四、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員轉入與其原職級及職階相同的職級及職階;第二款所指的工作人員轉入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如沒有相應薪俸點的職階,則轉入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
一、如按本法律規定轉入的職程需較高的入職學歷,工作人員須合格通過由行政公職局舉辦的轉入開考。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如於開考之日符合下列要件,可投考轉入開考:
(一)具備高中畢業或本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第四級別或第五級別人員組別的學歷;
(二)屬相關職程第三職等或以上,並於該職程服務滿三年;
(三)最近三年在相關職程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三、執行主管職務的工作表現評核,不影響上款(三)項規定的適用,僅考慮其在原職程中的工作表現評核。
四、轉入開考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八年內每年開展,但各公共部門沒有可投考轉入開考的人員除外。
五、轉入開考的施行細則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一、轉入選擇應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八年內作出。
二、批准轉入申請屬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職權,並應在提出申請之日起計最多三十日內作出。
三、因本法律的規定而進行的轉入,自批准轉入申請的批示作出之日起產生效力。
一、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其在原職程的職級及職階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在新職程內晉階及晉級所需的服務時間。
二、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其在新職程內晉階及晉級所需的服務時間,自批准轉入申請的批示作出之日起計。
一、各部門應主動調整本身的人員編制以配合本法律所定架構,並須在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兩年內,以及於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轉入選擇期限屆滿後翌年內,或部門再沒有具轉入權利的工作人員時,以行政命令在《公報》內公佈調整後的人員編制。
二、編制人員的轉入須透過由其所屬部門的監督實體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相關名單必須公佈於《公報》第二組,即使部門的人員編制內沒有空缺,亦可作出轉入。
三、上款所指名單應載明人員的職位及因轉入本法律規定的職程後所處的職位。
四、名單應於每年第一季公佈,其內須載明上一年度所作出的轉入。
五、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時,須由有關部門在合同文書上作附註,並將相關的批示摘錄刊登於《公報》。
一、工作人員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適用本法律而減少。
二、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的實習或開考及有效期未屆滿的實習或開考而進行的任用。
三、本法律的規定不改變任用工作人員所採用的聯繫方式的法律性質。
一、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且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轉入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工作人員,只要於郵務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郵務輔導技術員職程或技術輔導員職程內的特級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方可投考郵務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於該兩個職程提供的服務時間均可為有關效力而予以計算。
二、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但未選擇轉入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工作人員,繼續適用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郵務文員一般職程的工作人員及在該法律生效後仍處於該職程的工作人員,只要於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郵務文員職程的特級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方可投考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
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一般職程的工作人員,只要於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無線電通訊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一般職程的特級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方可投考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
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照相排版員一般職程的工作人員,只要於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照相排版員職程的特級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方可投考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
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四)根據第九條的規定以調職方式任用;
(五)根據特別招聘制度以免除開考方式聘用的不具編制內原職位且任用已終止的人員。
四、[……]”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一月六日第1/92/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法令、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號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號法律、第16/2001號法律、第17/2001號法律、第8/2004號法律、第14/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第2/2011號法律、第1/2014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及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條修改如下:
下列事宜須以兩種正式語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
a)關於開展開考的通告及公告;
b)官職或公共職務的任用及所有改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的行為;
c)[……]
d)[……]
e)[……]"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適當項目承擔。
廢止:
(一)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四)項及(十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
(二)第14/2009號法律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及第十節;
(三)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三、表五、表六及表十八。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職務 |
人員組別 |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
級別 |
職程 |
職等 |
職級 |
薪俸點 |
學歷 |
|||||||||
職階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創造 |
高級技術員 |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程度,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
5 |
-高級技術員 -獸醫 |
5 |
首席顧問 |
660 |
685 |
710 |
735 |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歷 |
||||||
4 |
顧問 |
600 |
625 |
650 |
|||||||||||||
3 |
首席 |
540 |
565 |
590 |
|||||||||||||
2 |
一等 |
485 |
510 |
535 |
|||||||||||||
1 |
二等 |
430 |
455 |
480 |
|||||||||||||
應用 |
技術員 |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第五條第四款所指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
4 |
-技術員 |
5 |
首席特級 |
560 |
580 |
600 |
620 |
第五條第四款所指的學歷 |
||||||
4 |
特級 |
505 |
525 |
545 |
|||||||||||||
3 |
首席 |
450 |
470 |
490 |
|||||||||||||
2 |
一等 |
400 |
420 |
440 |
|||||||||||||
1 |
二等 |
350 |
370 |
390 |
|||||||||||||
執行 |
技術輔助人員 |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
3 |
-技術輔導員 -車輛查驗員 -車輛駕駛考試員 |
5 |
首席特級 |
450 |
465 |
480 |
495 |
高中畢業 |
||||||
4 |
特級 |
400 |
415 |
430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執行 |
工人 |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
2 |
-技術工人 |
— |
150 |
160 |
170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小學畢業且具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 |
|
須具備從工作地點學到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簡單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的執行性職務。 |
1 |
-勤雜人員 |
—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80 |
200 |
220 |
240 |
小學畢業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
高級技術員 | 5 | ||
技術員 | 4 |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
工人 | 2 | ||
1 | |||
總數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高級技術員 | 5 | ||
技術員 | 4 |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
工人 | 2 | ||
1 | |||
總數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級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級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級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級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級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級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級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605 | 630 | 655 | 680 |
4 | 特級 | 540 | 565 | 590 | — |
3 | 首席 | 485 | 510 | 525 | — |
2 | 一等 | 430 | 455 | 480 | — |
1 | 二等 | 395 | 410 | 425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級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級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級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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