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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2021號行政法規

醫療專業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九條第四款及第十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運作及其專責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第二條

主席的職權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醫療專業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向全會宣佈有關結果;

(五)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規及醫療專業委員會內部規章;

(六)跟進及監督專責委員會的運作;

(七)建議設立新的專責委員會,以及變更或撤銷現有的專責委員會;

(八)決定是否接納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缺席全體會議的解釋;

(九)決定是否接納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的實習範疇內實習員缺席的解釋;

(十)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的一名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代任。

第三條

成員的義務

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具下列義務:

(一)出席全體會議及所屬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列席其他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三)審議議程內的事項;

(四)對因擔任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職務而獲悉的非公開事實、資料、會議的內容保守秘密;

(五)不得利用醫療專業委員會所製作、討論或審議的非公開文件或研究為己圖利,亦不得將之向第三人洩露;

(六)遵守醫療專業委員會內部規章及其他現行適用法例。

第四條

喪失資格

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會成員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無合理理由缺席會議三次,不論全體會議或專責委員會會議亦然;

(二)在一任期內,兩次未就第二十一條(二)項所指的醫療專業委員會內部規章規定的須迴避的情況作出通知,以及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事實作出通知。

第五條

空缺

因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喪失資格或放棄委任而出現的空缺,應自出現空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補,且有關任期於被替代成員的原任期屆滿之日結束。

第六條

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運作及任期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

二、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定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及專責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第七條

全體會議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年舉行六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三、全體會議的召集書、議程及有關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三日送交醫療專業委員會的成員。

四、全體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五、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特別會議在主席所定的日期及時間召開。

六、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七、每次醫療專業委員會會議均須繕立及通過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有會議上發生的所有事情的摘要,尤其是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出席成員、獲邀請列席的人士、議程、審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以及相關表決的形式及結果。

八、全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但表決是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者除外。

第八條

專責委員會

一、設立下列專責委員會︰

(一)醫生資格認可委員會;

(二)牙科醫生資格認可委員會;

(三)中醫生資格認可委員會;

(四)藥劑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五)中藥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六)護士資格認可委員會;

(七)醫務化驗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八)放射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九)脊醫資格認可委員會;

(十)物理治療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十一)職業治療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十二)語言治療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十三)心理治療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十四)營養師資格認可委員會;

(十五)藥房技術助理資格認可委員會;

(十六)紀律委員會。

二、每個專責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奇數成員組成,而各成員不得擔任多於一個專責委員會的職務。

三、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由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須從該等成員中指定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

第九條

資格認可委員會

各資格認可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對資格認可申請作出決議;

(二)審查實習申請人的學歷及專業資格;

(三)統籌及組織資格認可考試;

(四)對豁免考試的申請,以及對認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進行的實習全部或部分為同等培訓作出決議;

(五)編排實習的培訓計劃;

(六)統籌培訓活動及實習期內的培訓活動;

(七)對註銷資格認可的登記作出決議;

(八)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任何實體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

(九)就全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十)制定、核准並命令公佈執業規範及技術指引;

(十一)行使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二)執行由主席指派及醫療專業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第十條

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如紀律程序不予受理,將筆錄、舉報或投訴初端歸檔;

(二)對醫療人員提起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機關;

(三)審議及核准預審機關在報告中提出的建議;

(四)就職業道德及專業操守方面的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五)就全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六)行使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執行由主席指派及醫療專業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第十一條

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及副協調員的職權

一、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委員會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向委員會宣佈有關結果;

(五)決定是否接納委員會成員缺席委員會會議的解釋;

(六)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專責委員會協調員可將其職權授予副協調員。

三、專責委員會副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協調員,並在協調員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協調員;

(二)行使協調員授予的職權。

第十二條

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一、專責委員會按照審議事項的緊急性而召集會議。

二、專責委員會會議的召集書、議程及有關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三日送交有關專責委員會的成員。

三、專責委員會會議須在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四、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專責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五、專責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如票數相同,協調員的投票具決定性,但表決是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者除外。

第十三條

秘書長*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經衛生局局長建議,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其須列席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但無投票權。*

二、秘書長具下列職權:*

(一)按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的指示,編製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程及會議紀錄;

(二)確保寄送召集書、議程及意見書草案;

(三)執行由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指派及醫療專業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5/2021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一、為考慮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有關的通知及申請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但如迴避事由或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的依據僅在會議中出現則除外。

二、在討論引致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事項期間,被宣告迴避的醫療專業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又或已對其作出免除參與會議的決定或聲請迴避理由成立的決定的醫療專業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的成員應離開會議室;會議紀錄應載明此事。

第十五條

合作義務

醫療專業委員會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對實現委員會宗旨屬必要的資料。

第十六條

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衛生局負責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第十七條

取得勞務

醫療專業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勞務,尤其是為進行專項研究、籌備認可考試以及設計、組織及籌備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報酬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收取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定的報酬。

二、如上款所指秘書長屬公務人員,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5/2021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

出席費

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及專責委員會成員,以及第七條第六款及第十二條第四款所指的獲邀人士,有權就列席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專責委員會會議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二十條*

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負擔,由衛生局本身預算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5/2021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一條

內部規章

醫療專業委員會須在開始職務後隨即制定並核准其內部規章,有關規章尤須包括下列規則:

(一)缺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委員會的通知及解釋;

(二)適用於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的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第二十二條

補充法律

對本行政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