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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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各候選名單在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3,549,622.00(澳門元三百五十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