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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二零二一人口普查制度。
二零二一人口普查旨在收集、處理、分析和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口、社會及經濟特徵以及住屋概況的統計資料。
二零二一人口普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範圍內進行,並涵蓋全部人口以及所有居住單位及其他用途的單位,但不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人員及其軍事設施。
下列二零二一人口普查的普查時刻視為收集資料的標準時刻:
(一)屬下條第一款(一)項的階段,普查時刻為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凌晨三時;
(二)屬下條第一款(二)項的階段,普查時刻為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凌晨三時。
一、二零二一人口普查的資料收集期由兩個階段組成:
(一)第一階段: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向水上人口以及居住於學生宿舍和員工宿舍等集體居住單位的人士收集資料;
(二)第二階段: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至八月二十八日期間,向餘下人口及其他居住單位的居住者收集資料。*
二、為適用上款(一)項的規定,水上人口是指以停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海域的船隻為居所的人士。
三、為複核二零二一人口普查所收集資料的質量,應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至九月十九日進行普查後的質量抽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21號行政法規
普查對象的資料,以電子或紙本問卷的方式收集。
一、二零二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分為兩類:
(一)“長問卷”:用於收集人口及住屋情況的詳細資料,根據科學的抽樣方法,按適當比例抽出填報該問卷的住戶;
(二)“短問卷”:用於收集人口及住屋情況的一般資料,由不屬填報長問卷的住戶填寫。
二、二零二一人口普查的主要項目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三、二零二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式樣,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一、凡年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須提供其本人及居住單位特徵的資料。
二、因疾病、無能力、不在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提供資料的自然人,其資料由與其居於同一單位的人士提供。
三、醫院、監獄、老人院、學生宿舍及其他集體居住單位的負責人,須協助提供該集體居住單位及身處該單位內的人士的資料。
二零二一人口普查所使用的問卷,應於普查後質量抽查期結束後一年內銷毀。
統計暨普查局負責策劃和收集資料,並對該等資料作處理、分析,以及公佈二零二一人口普查的結果。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可依法要求普查對象、私人實體以及公共部門及機構合作,尤其提供所需的資料。
二零二一人口普查的標誌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一、二零二一人口普查人員在執行收集資料職務時,應佩戴統計暨普查局發出的工作證。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證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三、載有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簽名的工作證,方為有效。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統計暨普查局的撥款承擔。
對本行政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事宜,因應有關事宜的性質補充適用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十月十八日第220/GM/99號批示及十一月一日第242/GM/99號批示的規定。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1. 個人
──性別
──與戶主的關係
──出生年份和月份
──普查時刻所處地方
──常居地
──族裔
──國籍
──出生地
──來澳年份
──來澳目的
──來澳前常居地
──目前在澳居留狀況
──曾離澳年數
──五年前常居地
──語言能力
──辨識文字能力
──教育程度
──曾就讀或已完成的高等教育課程
──取得高等教育學歷的國家或地區
──就學情況
──婚姻狀況
──經濟活動狀況
──就業人士職業身份
──就業人士職業
──就業人士行業
──就業人士二零二一年三月或七月工作總收入
──失業人士尋找工作情況
──年滿六十歲人士的生活自理狀況
2. 住戶
──住戶類別
──住戶成員數目
──住戶結構
──汽車/摩托車數目
──汽車/摩托車晚間停泊地點
──每月租金或按揭供款
3. 居住單位
──居住單位內的住戶數目
──居住單位的佔用情況
──居住單位內的人數
──居住單位類別
色彩說明:標誌以彩色印刷。
A. 黃色
B. 橙色
C. 綠色
D. 黑色
(正面) | (背面) |
色彩說明:
底色為彩色,包括黃色、綠色及橙色。
字體為黑色及橙色。
尺寸:85毫米 × 5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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