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經勞工事務局的程式讀取上款所指准照的二維碼,可顯示下列資料:
(一)准照的類別及編號;
(二)准照的有效期;
(三)准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四)營業場所的名稱及地點;
(五)職業介紹所業務的類型;
(六)屬提供聘用外地僱員服務的准照持有人,其可招募或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非本地居民的來源國家或地區;
(七)准照的狀態;
(八)擔任就業服務指導員職務的人員姓名、其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編號及狀態;
(九)倘有的附加處罰及保全措施的決定及期間;
(十)倘有的分所准照,又或其所屬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其他分所准照的營業場所名稱、地點及准照狀態。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的式樣:
尺寸:210毫米X 297毫米。
分所准照的式樣:
尺寸:210毫米X 297毫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須提供的擔保金額為澳門元三十萬元。
二、訂定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發出、續期、變更及補發的費用,有關金額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三、訂定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發出、續期及補發的費用,有關金額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第三款規定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項目 | 金額(澳門元) |
1. 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 | |
1.1 發出 | 30,000 |
1.2 續期 | 10,000 |
1.3 變更(按每項更改內容計算) | 1,000 |
1.4 補發 | 1,000 |
2. 分所准照 | |
2.1 發出 | 15,000 |
2.2 續期 | 5,000 |
2.3 變更(按每項更改內容計算) | 1,000 |
2.4 補發 | 1,000 |
項目 | 金額(澳門元) |
1. 發出 | 180 |
2. 續期 | 90 |
3. 補發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