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45/2020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2/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8

版數:

6461-6475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已更改 :
  • 第24/2023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
  •  
    廢止 :
  • 第25/2017號行政法規 - 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2/2021號法律 -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5/2020號行政法規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研究、協調及落實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政策和科技發展政策。

    第二條

    職責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職責如下:

    (一)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政策,並在該政策內建議和執行有利於經濟適度多元及促進工商業發展的措施;

    (二)營造和完善公平的營商環境;

    (三)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及發展;

    (四)簽發對外貿易活動准照,訂定對外貿易活動的限量制度並跟進相關的工作,以及簽發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地來源證明文件;

    (五)籌備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經濟合作組織及會議的工作,並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活動領域內確保履行已作的承諾;

    (六)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科技發展政策,推動科技產業及科技創新行業的成長和發展;

    (七)協調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籌備並執行科技創新及智慧化事宜的相關工作;

    (八)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行業發展的環境;

    (九)參與國家及區域重大科技項目的建設;

    (十)促進企業開展與科技應用相關的研究或項目,推動研發成果產業化及商品化;

    (十一)研究及落實知識產權的政策和執行有關工作;

    (十二)簽發依法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簽發的工業或非工業牌照,並進行有關監督工作;

    (十三)監察對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品製造程序的法律規定及其他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法例的遵守情況;

    (十四)執行法例規定或上級指示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局長和副局長獲賦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薪俸點。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

    (二)產業發展廳;

    (三)科技廳;

    (四)知識產權廳;

    (五)研究廳;

    (六)牌照及稽查廳;

    (七)行政及財政處。

    三、工商業發展基金設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並由專有法例規範。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統籌和協調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整體工作,並監管各附屬單位的工作;

    (二)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三)編製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四)與任何實體或機構聯繫時,代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五)核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須遵守的規定及指示;

    (六)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局長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位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第六條

    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

    一、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具下列職權:

    (一)發出對外貿易活動准照;

    (二)推動企業使用電子商貿平台;

    (三)管理對外貿易活動的限量制度,並跟進履行該制度的相關國際協議及報告的工作;

    (四)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

    (五)籌備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經濟合作組織及會議的工作。

    二、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設有:

    (一)對外貿易處;

    (二)經濟合作處。

    第七條

    對外貿易處

    對外貿易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發出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的相關工作;

    (二)確保對外貿易的國際協議所衍生的義務得以履行,並根據法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際上所作的承諾,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地來源規則;

    (三)執行對外貿易活動的限量制度及相關的國際協議及報告;

    (四)根據對外貿易的發展趨勢,研究規範對外貿易活動及產地來源規則的法例並提出建議,以及釐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地標準;

    (五)更新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品須遵守的各種產地來源資格制度的資料,並發佈有關資料;

    (六)與其他實體或機構合作,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對外貿易事宜簽訂的協議;

    (七)推動電子報關的應用及發展;

    (八)管理、結算消費稅和核算倘須退還的消費稅,以及訂定有關的擔保金額和管理經常帳目。

    第八條

    經濟合作處

    經濟合作處具下列職權:

    (一)籌備、協調和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經濟合作組織、協約或會議的工作,並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活動領域內確保履行已作的承諾;

    (二)研究、收集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參與的經濟合作組織、協約或會議在經濟範疇上的有用資料;

    (三)宣傳和發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參與的經濟合作方面的資料。

    第九條

    產業發展廳

    一、產業發展廳具下列職權:

    (一)建議並執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產業發展、經濟活動多元化與現代化的政策措施;

    (二)執行支援工商業發展和改善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二、產業發展廳設有:

    (一)工商業支援處;

    (二)促進營商處。

    第十條

    工商業支援處

    工商業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和支援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工商業發展基金職責範圍的支援工商業的政策措施;

    (二)就執行支援政策措施的程序制定指引,並就優化或改善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建議及意見;

    (三)收集、整理工商業政策措施的資料及數據,以及編製有關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促進營商處

    促進營商處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與工商業發展基金職責範圍的、有助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的宣傳和推廣;

    (二)協調相關的機構及公共實體,以推動有利於工商業發展、社區經濟活動和改善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的執行;

    (三)籌備和參與產業發展政策領域的研討會、會議或活動。

    第十二條

    科技廳

    一、科技廳具下列職權:

    (一)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科技發展政策;

    (二)推動科技發展的產學研合作;

    (三)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行業發展的環境;

    (四)協調各公共部門及實體共同建設及完善科技創新激勵機制;

    (五)促進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實體或機構在科技發展方面的協作及合作關係。

    二、科技廳設有:

    (一)科技產業促進處;

    (二)科技應用及支援處。

    第十三條

    科技產業促進處

    科技產業促進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措施;

    (二)落實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企業的設立、研發、成果轉化、推廣等的政策措施,為其提供支援服務;

    (三)鼓勵私人機構投資及參與科技企業及科研機構的研發項目,推動研發成果產業化及商品化;

    (四)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活動;

    (五)協助具潛力的科技企業及科研項目落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為其成果轉化及業務發展提供支援服務;

    (六)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企業及業務的評定工作提供意見。

    第十四條

    科技應用及支援處

    科技應用及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鼓勵企業應用科技工具和手段,包括推動智慧化營運,提升生產力及競爭力;

    (二)推廣科技創新成果在社會的應用;

    (三)協助執行重大科技項目的工作;

    (四)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科技領域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項目開發、研究及應用的實力及水平;

    (五)推動及支援科技領域標準的制定工作;

    (六)依法執行獲賦予的支援工作。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廳

    一、知識產權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並執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管理的政策,為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二)就上項所指的事宜撰寫法規草案或發表意見;

    (三)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的註冊登記工作;

    (四)建立及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平台,提升獲取資訊的便利化;

    (五)促進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實體或機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協作及合作關係。

    二、知識產權廳設有:

    (一)商標註冊處;

    (二)專利及著作權處。

    第十六條

    商標註冊處

    商標註冊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商標、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記、嘉獎的註冊或登記工作,並制定相關的程序指引;

    (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平台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三)就優化或改善保護商標、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記、嘉獎等權利的相關政策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促進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實體或機構在商標方面的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

    專利及著作權處

    專利及著作權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發明專利、實用專利、半導體產品拓撲圖、設計及新型的註冊或登記工作,並制定相關的程序指引;

    (二)執行著作權及有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登記的相關工作,並制定相關的程序指引;

    (三)執行專利權轉讓、合同許可及質押等專利運用的附註管理工作;

    (四)引導科技企業、科研機構等創新發明人,以及專利的使用者加強專利資訊利用,開展面向產學研的專利資訊檢索和分析技能培訓;

    (五)就優化或改善保護發明專利、實用專利、半導體產品拓撲圖、設計及新型等權利,以及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的相關政策提出建議及意見;

    (六)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產業發展的項目提供專利檢索資訊及意見;

    (七)促進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實體或機構在專利及著作權方面的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第十八條

    研究廳

    一、研究廳具下列職權:

    (一)收集和分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科技發展相關的資訊,並利用有關資訊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及經濟適度多元進行研究和分析,以及就有關事宜提出建議;

    (二)統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資訊系統及設備的管理。

    二、研究廳設有:

    (一)經濟分析處;

    (二)資訊處。

    第十九條

    經濟分析處

    經濟分析處具下列職權:

    (一)收集、分析和研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經濟發展及適度多元有關的資料,以便提出建議和協助制定相關政策;

    (二)就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工商業發展的內外變數進行宏觀經濟研究,並預測該等變數的趨勢;

    (三)與相關的機構及公共實體協調或合作,就上兩項所指的事宜進行研究或舉辦會議;

    (四)向經濟發展委員會提供必需的行政及後勤輔助。

    第二十條

    資訊處

    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制定配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整體發展的資訊計劃;

    (二)開發和維護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應用系統,建立、保存和管理該局職責範圍內的電子數據及資料庫;

    (三)構建、管理和維護數據通訊網絡,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資訊系統及資料數據安全、可用和符合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規定;

    (四)引進、更新資訊技術及設備,對資訊設備進行總體管理,並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各附屬單位提供資訊技術輔助;

    (五)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絡資源的運用,並配合實施電子政務的工作;

    (六)管理和維護電子報關所涉及的電子數據交換平台,並提供技術支援。

    第二十一條

    牌照及稽查廳

    一、牌照及稽查廳具下列職權:

    (一)監察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法例的遵守情況;

    (二)處理工業場所牌照、工業單位牌照及其他依法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簽發的牌照的申請,並進行有關的監督工作。

    二、牌照及稽查廳設有:

    (一)工商業稽查處;

    (二)牌照及監管處。

    第二十二條

    工商業稽查處

    工商業稽查處具下列職權:

    (一)採取預防及監察措施,保障工商業及經濟活動的正常發展;

    (二)遏止違反規範經濟活動的規定、妨礙經濟發展或依法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監察的違法行為;

    (三)就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聽取涉嫌違法者、證人及其他人的聲明,並就調查程序編製卷宗及報告書,以便提交主管當局;

    (四)根據法例的規定輔助司法當局。

    第二十三條

    牌照及監管處

    牌照及監管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簽發工業場所牌照及工業單位牌照的事宜編製卷宗,監督有關場所,以及編製和更新工業紀錄;

    (二)就簽發牌照予經營燃料產品商業活動的企業、轉運企業、稅務倉庫、免稅商店及依法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簽發牌照的其他非工業場所的事宜編製卷宗,並進行有關監督工作;

    (三)預防及遏止違反規範上兩項所指牌照的規定、違反關於產地來源資格及證明的規定和違反產品安全一般制度的違法行為,並對所發現的違法行為提起調查程序;

    (四)依法對各項企業援助計劃執行監察工作;

    (五)應主管實體的要求,就工業場所申請聘用外地僱員的事宜發表意見;

    (六)與有關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執行工業用途樓宇的安全、衛生及防火規定;

    (七)向工業場所檢查委員會提供必需的行政及後勤輔助;

    (八)根據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的規定,編製和更新蒸氣發電機與容器、發動機及壓縮機的紀錄;

    (九)在本條所指的監察工作領域內,行使上條(三)項所指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及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一般文書處理事務;

    (二)負責有關人事管理的行政事務,包括組織和更新個人檔案;

    (三)準備預算建議;

    (四)負責管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常設基金及有關退回;

    (五)負責有關總務事務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行政事務;

    (六)負責管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財產,以及確保其設施、車隊、通訊設備及通訊系統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七)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徵收所得的收入、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轉交財政局;

    (八)編製和執行工商業發展基金的預算,跟進該預算的遵守情況和負責該基金的會計工作;

    (九)編製和更新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財產紀錄;

    (十)編製工商業發展基金的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

    第三章

    人員

    第二十五條

    人員編制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二十六條

    人員制度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例。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人員的轉入

    一、經濟局的編制人員,按原有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的職位。

    二、領導及主管人員,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而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維持原有任期。

    三、在經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轉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五、以派駐或徵用的方式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人員,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並視為以派駐或徵用制度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供服務;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入原職位服務時間內。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第二十八條

    開考

    本行政法規生效前經濟局已開設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

    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負擔,由原分配予經濟局的撥款,以及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三十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經濟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提述。

    第三十一條

    廢止

    廢止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表一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

    (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6
    處長 13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58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6
    技術員 4 技術員 13
    傳譯及翻譯 文案 2
    監察 督察 40
    資訊 資訊助理技術員 4 a)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92
    行政技術助理員 25 a)
    總數 262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23號行政命令

    表二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指者)

    原官職 轉入的官職
    局長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 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
    產業發展廳廳長 產業發展廳廳長
    知識產權廳廳長 知識產權廳廳長
    研究廳廳長 研究廳廳長
    牌照及稽查廳廳長 牌照及稽查廳廳長
    對外貿易處處長 對外貿易處處長
    經濟合作處處長 經濟合作處處長
    工商業支援處處長 工商業支援處處長
    促進營商處處長 促進營商處處長
    經濟分析處處長 經濟分析處處長
    資訊處處長 資訊處處長
    工商業稽查處處長 工商業稽查處處長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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