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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5/2020號法律

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2001號法律

第1/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職責及權限

一、警察總局的職責為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及上條第三款所指警務機構的專屬職權。

二、警察總局亦負責在民防體系協調方面統籌規劃和提供技術支援,以及向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九條所指的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為履行以上兩款所指的職責,警察總局有下列權限:

(一)[原第二款(一)項]

(二)[原第二款(二)項]

(三)[原第二款(三)項]

(四)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處理及發佈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情報及資料;

(五)[原第二款(五)項]

四、[原第三款]

第三條

警察總局局長

一、[……]

二、[……]

三、[……]

四、警察總局局長輔助聯合行動指揮官行使其職務,並可在法定情況下行使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能。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