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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員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處執行體能訓練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七時四十五分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十五分。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執行司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九時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四十五分至十八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二時四十五分至十八時三十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九時至十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九時至十六時;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八時至十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五時;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四十五分至二十時,星期五自十三時至二十時。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執行門工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七時十五分至十四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七時十五分至十四時十五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至十九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二時十五分至十九時十五分。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執行休息室服務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八時三十至十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五時三十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時三十至十七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五、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執行清潔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七時十五分至十四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七時十五分至十四時十五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七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六、須按照第二款(二)項至(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一)項所指之特定工作時間上班之工作人員只要連續工作六小時,有權休息三十分鐘。
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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