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以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在郵電局集郵處執行公眾接待職務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二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二時至五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三十分至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三時至五時三十分。
(四)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一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一時至五時三十分。
(五)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三時至五時三十分。
(六)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七)星期一至星期四自早上十一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七時,星期五自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七時。
二、須遵守上款(七)項所指的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只要連續工作六小時,有權休息三十分鐘。
三、由郵電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