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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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3/2020號行政法規

會計師的考試及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會計師考試的內容和方式,以及會計師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

第二條

考試委員會

一、第42/2020號行政法規《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第十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考試委員會負責該行政法規第十二條(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訂定會計師考試制度、組織考試以及訂定及組織其他臨時考試。

二、就上款所指工作,考試委員會可要求專家或具適當資格的其他人員制定考試大綱、擬定試題、批閱試卷和就其他事宜提供意見。

三、考試委員會成員及上款所指的專家和其他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保持獨立、客觀和公正,並謹守保密義務和遵守適用的法律。

第三條

考試科目

考試的科目如下:

(一)會計;

(二)審計;

(三)財務成本管理;

(四)稅務知識;

(五)商法知識;

(六)企業策略管理。

第四條

考試範圍、方式和安排

一、考試範圍在考試大綱中訂定。

二、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

三、考試日期、時間、地點等安排,由會計師考試規章訂定。

第五條

評分制

各科目考試採用0至100評分制,60分為及格。

第六條

成績有效期

一、第三條所指每一單科科目考試的及格成績自成績核准日起計滿四年後的曆年結束前有效。

二、在上款有效期內取得第三條所指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及格者,視為通過會計師考試。

第七條

覆核試卷

一、任何單科科目考試成績不及格的考生,可申請覆核試卷。

二、上款所指覆核試卷的程序,由會計師考試規章訂定。

第八條

會計師考試規章和考試大綱

一、會計師考試規章及考試大綱由考試委員會制定及公佈。

二、會計師考試規章除訂定第四條第三款和第七條第二款所指內容外,還須規範開考和報名的手續。

第九條

持續專業發展的義務

一、持續專業發展的目的是向會計師提供在執業過程中所需的知識,以增進會計師的專業能力和持續更新會計師在技術和道德方面的知識。

二、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適用於所有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註冊的會計師,其有義務維持高水平的理論知識、專業能力和道德價值觀。

第十條

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最低要求

一、所有會計師均須按下列要求完成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但經適當說明理由並獲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委員會豁免的情況除外:

(一)須在每一個連續的三年期間完成至少九十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其中六十小時須為可驗證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二)每年須完成至少十五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二、為適用上款(一)項的規定,註冊未滿三年的會計師應完成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時數,將根據其註冊的整年數按比例計算。

三、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每一年度由十二月一日起計。

第十一條

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一、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得以多種形式進行,尤其是修讀培訓課程、參加講座、研討會或工作坊、擔任導師、撰寫專業文章、論文和書籍,以及參與專業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二、上款所指活動須有益於會計師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價值、道德及態度的發展,以及與會計師現在、將來的工作和職業責任相關。

第十二條

持續專業發展要求的實施細則

按照第42/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六)項的規定,持續專業發展要求的實施細則由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委員會發出的指引規範。

第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