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8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20/2020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費用,有關金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附件

費用
行為 金額
(澳門元)
1. 會計師考試
1.1 考試(每科) 400
1.2 覆卷(每科) 800
2. 會計師
簽發/續期/補發註冊證書 1,000
3. 執業會計師
3.1 簽發/補發執業准照 2,000
3.2 簽發/續期/補發執業證
4. 會計師事務所
簽發/續期/補發執業准照 3,000
5. 其他
5.1 簽發會計師專業團體名稱的合規聲明 1,000
5.2 簽發會計師專業團體法人章程的合規聲明 2,000
5.3 簽發各類證明書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