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石敢當行臺、三聖廟(九澳)、加思欄後新馬路2號房屋、九澳聖母村(原痳瘋院舍及康樂室舊址)的評定程序中訂定臨時緩衝區,其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