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察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20號檢察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20

刊登日期:

2020.9.28

版數:

4943

  • 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行政活動。
被廢止 :
  • 第4/2024號檢察長批示 - 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及檢察院的情況。
  •  
    相關法規 :
  • 第2/2020號法律 - 電子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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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電子政務 - 檢察長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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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024號檢察長批示 廢止

    第1/2020號檢察長批示

    檢察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條、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布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行政活動。

    二、本批示自公佈後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檢察長 葉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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