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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並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效力,議決如下:
立法會正常運作期延長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正常運作期的延長,僅為了處理下列法案:
a.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b. 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c. 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d. 修改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e. 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舊名稱為《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
f.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
g.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h. 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i. 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
j. 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
l.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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