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動認可由葡萄牙高等院校頒授的高等教育學位及文憑的制度。
一、本行政法規適用於:
(一)在程度、目標、性質方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相同的由葡萄牙高等院校頒授的學位;
(二)在程度、目標、性質方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頒發的不授予學位課程的文憑相同的由葡萄牙高等院校所頒授的相應文憑;
(三)聯合頒發且由至少一所葡萄牙高等院校根據葡萄牙法例頒授的上兩項規定的學位或文憑,但如頒發學位或文憑的其中一所院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則除外,在此情況下,須按照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課程及高等院校的法例審查取得有關學位或文憑的資格。
二、本行政法規規定的自動認可亦適用於葡萄牙高等院校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辦非本地高等教育課程所頒授的學位及文憑。
一、葡萄牙高等教育學位或文憑的自動認可,賦予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相應學位或文憑所享有的一切固有權利,並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取得相同資格者的條件相同。
二、根據上條第二款的規定自動認可的由葡萄牙高等院校頒授的學位及文憑,無須根據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確認。
三、學位或文憑的自動認可並不免除其擁有人:
(一)為職業的目的,遵守從事有關職業所要求的其他一切法定條件;
(二)為升學的目的,就讀預備課程或補充課程,又或滿足特定條件,尤其包括參加入學考試,以及根據高等院校為入讀各課程所定的規定而就讀有關高等教育課程授課語言的先修課程;
(三)為遵守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的法定要件或條件,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所頒發的相應學位及文憑的擁有人的同等情況下,遵守有關要件或條件。
四、為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自動認可,葡萄牙學位及文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頒授的學位及文憑的對應方式,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一、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葡萄牙高等院校所頒授的學位及文憑的自動認可,須藉證明擁有相關學歷為之,而有關學歷須符合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頒授的相應學位及文憑的擁有人所要求的相同條件。
二、證明擁有相關學歷時,尤應提交以下適當文件以清楚地證明有關學位或文憑由葡萄牙高等院校頒授:
(一)葡萄牙高等院校發出的文憑、課程證書、證明書及證書的正本,以證明擁有擬認可的學位或文憑;
(二)經主管當局或主管實體為此目的而適當地認證的上項所指文件的副本。
三、如提交的學位或文憑的頒發證明文件並非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書寫,須附上經主管當局適當證明的官方譯本。
四、如對是否擁有擬自動認可的學位或文憑,又或對頒授有關學位或文憑的課程或葡萄牙高等院校的官方認可存疑,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機構或部門可要求高等教育局協助,以便藉該局認為可行的其他方式,尤其向高等院校或葡萄牙主管行政當局,又或藉其他為此目的而提供的正式途徑進行確認。
如提交由葡萄牙高等院校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中載有按葡萄牙成績等級評定的學位或文憑最終成績,且因自動認可而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有關成績時,為一切法律效力,獲認可的葡萄牙學位或文憑的擁有人有權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所採用的相同成績等級的對應分數,又或成績等級不對應時,作出相應的比例轉換。
一、屬下列情況,拒絕根據本行政法規提出的自動認可:
(一)利害關係人未能證明其擁有由葡萄牙高等院校頒授的學位或文憑;
(二)利害關係人所擁有的學位或文憑不屬本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
(三)申請時所提交的文件未能適當地清楚證明有關學位或文憑是由葡萄牙高等院校頒授予利害關係人;
(四)有關課程或葡萄牙高等院校未獲葡萄牙主管當局認可或認證;
(五)根據本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不應作出自動認可。
二、拒絕葡萄牙學位或文憑自動認可的任何決定應明確和適當地説明理由,以容許利害關係人採用倘有的法定申訴方法。
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制度不影響按原先的學歷認可法例作出的任何葡萄牙學位及文憑的認可,且不影響其擁有人可在較有利的情況下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自動認可。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萄牙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文憑/學位 | 文憑/學位 |
高等專業技術文憑 | 副學士文憑 |
學士學位 | 學士學位 |
碩士學位(*) | 碩士學位 |
博士學位 | 博士學位 |
(*)如完成連讀學習階段(連讀碩士),可獲頒授碩士學位;屬此情況,取得歐洲學分轉換與積累體系一百八十學分的學生亦獲頒發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