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0.7.18

版數:

2

  •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六時起,解除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疾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採取的特別措施。
  • 第1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六時起,所有屬中國內地居民的澳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須具備的入境條件。
  • 第1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六時起,屬中國內地居民的澳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須具備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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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六時起,解除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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