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二)項,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結合經第64/2019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的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五十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經民航局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中所載的“登記證”式樣、“適航證”式樣、“核准證明書”式樣、“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式樣、“噪聲證明書”式樣和“空運經營人證明書”式樣。
二、有關文件的尺寸為210毫米x297毫米。
三、使用的顏色如下:
(一)登記證——白色;
(二)適航證——藍色;
(三)核准證明書——白色;
(四)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黃色;
(五)噪聲證明書——粉紅色;
(六)空運經營人證明書——白色。
四、有關文件經相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印章加以確認。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