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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4/2011號行政命令、第51/2011號行政命令、第7/2012號行政命令、第74/2013號行政命令、第9/2016號行政命令、第24/2016號行政命令、第43/2017號行政命令及第89/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5/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Venetian Macao Resort-Hotel-Casino”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六個兌換櫃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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