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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在房屋局社會房屋處,經濟房屋及援助處,准照處,組織處,樓宇管理事務處,樓宇管理支援處及宣傳及推廣處執行公眾接待職務的工作人員以及資訊處執行支援上述附屬單位資訊系統之技術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定工作時間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三時至六時。
三、由房屋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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